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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行科技大學營繕工程暨採購作業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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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行科技大學營繕工程暨採購作業辦法

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1 日行政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 87 年 8 月 27 日行政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 88 年 9 月 8 日行政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 90 年 4 月 27 日行政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 90 年 9 月 26 日行政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12 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名稱

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董事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
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15 日董事會議修訂通過

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
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名稱

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2 日董事會議修訂通過

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5 日校務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5 日董事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
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20 日董事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 112 年 06 月  07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
第1條 健行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,為妥善執行預算並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,訂定「健行科技大學營繕工程暨採購作業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2條 本校營繕工程暨採購除依照法令規定之預算執行程序辦理外,其它作業悉依本辦法辦理,並由總務處承辦為原則。

第3條 凡接受政府機關(構)之補助、委託或出資所執行計畫所須辦理工程、財物或勞務之採購,其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,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,須依政府採
          購法暨相關法令辦理;本校自有財源之採購,採購總額逾新台幣十五萬元,應將相關資訊公開。依採購經費來源及總額大小之不同,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 採購總額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(含本數、全部合計金額且包括後續擴充),應採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。

(一)公開招標經公告程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,應將招標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。

(二)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,邀請 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1 家廠商議價,並將決標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且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。

(三)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1 款之限制性招標,須經公開客觀評選或公開徵求,並刊登公告。

二、 採購總額逾新台幣十五萬元,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監辦辦法辦理,應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或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,
        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。

(一)公告期間以 7 個日曆天為原則,得視情形增減。公告內容有修正時, 亦同。

(二)公告結果,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,得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,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。

(三)決標後,將相關資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。

(四)凡勞務、財物、工程及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,得免收押標金、保證金。

三、本校自有財源之採購,採購金額逾新台幣十五萬元,應將相關資訊公開,且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。

(一)公告期間以 7 個日曆天為原則,得視情形增減。公告內容有修正時, 亦同。

(二)公告結果,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,得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,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。

(三)凡勞務、財物、工程及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,得免收押標金、保證金。

四、 採購總額逾新台幣五千元,未達十五萬元(含),至少詢得一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,逕與最低價廠商進行議價。(自有財源之採購亦同)

五、 採購總額未達新台幣二萬元之產官學合作案(不含圖儀設備費),授權由各計畫主持人自行核准後,逕洽廠商採購。

六、 採購總額未達新台幣五千元(含),授權由各一級單位主管核准後逕洽廠商採購,得免附報價單。(自有財源之採購亦同)

七、 民間企業委託本校進行之計畫或研究案所需各類採購金額達二萬元(含)以上,經校長核准後,由計畫主持人逕洽廠商採購。

第4條 決標金額新台幣十五萬元(含)以上或大宗物品採購案(共同供應契約者除外),應與得標廠商簽訂合約,其他採購案件得視案件性質,必要時亦得簽訂合約,
          以確保學校權益,合約變更事項需經行政程序核准後,始得變更。

第5條 決標後檢附下列有關文件簽陳校長核定。

有關文件包括:1.合約書 2.保證書 3.開標記錄 4.估價單 5.單價分析表 6.施工說明書 7.建築圖圖樣或規格圖樣 8.工程預定進度表 9.其他文件等。

第6條 財物之採購,應依請購程序辦理,未經奉准,即先行採購者,採購單位得予拒絕。

第7條 本校一般大宗日常用品,總務處得根據過去使用量定期統一採購或與廠商訂定年度供應合約,以收經濟時效。

第8條 購置與修繕除由總務處統籌以招標或比議價辦理外,均應由使用單位填寫申請單或簽案詳細填明品名、規格、數量送總務處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彙辦。

第9條 各系教學設備若基於事實需求,必須指定廠牌之案件,須經各單位圖儀審查小組審核通過,併同規範說明,檢送技術合作處、總務處、會計室審核陳校長核定
          後辦理。

第10條 辦理各項採購,底價之訂定由規劃、設計、需求或使用單位基於技術、品質、功能或使用效益等差異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,由採購單位陳報校長或其授權
           人核定之。

底價之訂定權責如下:

一、採購金額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。

二、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由總務長核定之。

三、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,得免訂底價,經承辦採購單位比議價擇優層轉單位組長核定後,洽廠商辦理。

第11條 工程完工及購置財物交貨時,奉派參加驗收及監辦人員,應確實依照合約書或採購案及有關文件所開列之品名、規格、廠牌、數量、檢驗無訛,其驗收證明書
            及結算表,經參加人分別署名蓋章後,由主辦單位簽報校長核定。

第12條 現任董事對於本校任何招標案,不得投標。

第13條 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,建立各類別合格廠商名單(至少六家以上)並隨時接受廠商審查之請求(需註明有效日期),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
            名單,每次採購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,應給予合格廠商平等受邀機會(至少三家以上廠商)。

第14條 總務處得視採購需要及性質邀請技術合作處處長、採購主管、系主任及儀器設備使用老師等組成採購小組,由總務長任召集人,負責評估招標、訂定底價及進
           行比議價等相關事宜。

第15條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有下列情形者,會計室得不派員監辦:

一、主(會)計及有關單位人員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,致無人員可供分派。

二、地區偏遠。

三、經常性採購。

四、重複性採購,已有監辦前例。

五、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。

六、依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。

七、利用採購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。

八、其他經教育部認定者。

第16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參考「政府採購法」暨其相關子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辦理。

第17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簽報校長核定,並報請董事會備查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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